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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印花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印花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00〕3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89〕闽税政三字第377号)修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运输户承运货物运输业务,到税务部门或个体运输户填列的发票,应由托运人和个体运输户分别按“货物运输合同”贴花。

二、林场、茶场的林、茶,财务上作为“林木资产”科目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因此,林、茶不做为资金总额的一部分计算贴花。

三、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房屋出租后,由承租单位改建或加层并登记入帐的,印花税按帐面增加的固定资产数额计算贴花。

四、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帐簿不健全的,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其建立健全帐簿。经督促后仍不健全的,其资金可参照“营业执照”上的资金贴花。其他帐簿的贴花,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记载管理费收入的帐簿不贴花。

六、代购代销合同或仅为代购或代销的合同,不贴花。

七、军需工厂和军办厂矿企业生产的产品,供军队使用的,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销售给军队以外的,所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八、记载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上述帐簿,启用新帐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未增加的,不再贴花,如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上述帐簿以外的各明细分类帐簿,按件贴花。

九、原福建省税务局(89)闽税政三字第377号文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9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