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50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25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及社会加油站的税收管征,根据省局《专题会议纪要》第四十五期(2004.10.18)的要求,现就加油站使用普通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和BP公司必须到所在地税务局领购并按规定使用、开具普通发票,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以归并缴纳为由拒绝提供。同时,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发票使用的审查和核销工作。为了保证普通发票的衔接供应和避免造成浪费,原来以设区市分公司冠名印制的普通发票由设区市局登记造册后发各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供加油站领用,使用期截至2005年3月31日。
二、普通发票改由就地领购和缴销后,纳税申报收入与开票收入的比对,以及发票就地核销情况的数据汇总传递办法,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三、对两大集团以外的所有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一如既往地加强发票的印制、发售和核销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管理办法,以利于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