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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4〕3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28日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及县以上地税局,下同)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附件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也可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设定本市辖区统一的核定比例。

对收入、费用凭证难以查实的纳税人,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印花税额。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建立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的评估模型,并根据纳税人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及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第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送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将核定征收的期限、应税凭证类别、计税依据、核定比例(或定额)及税款缴纳期限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有效监控,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予以处罚。

第七条本试行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 ( 闽地税政三〔1998〕38号)第十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一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行    业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备注





购销合同

工业


购销总额

50-80


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

60-80

商业零售

30-70

外贸

80-100

房地产开发业

80-100

其他

20-10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作业


加工或承揽收入

80-90


印刷、广告业

70-80


修理、修缮业

40-50


测绘、测试业

50-60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业

收取费用

80-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业

承包金额

80-100


房地产开发业

项目发包总成本

10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业

租赁金额

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业

货物运输费用

70-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业

仓储保管费用

80-100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

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收入

100


注: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附件二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纳 税 人 名 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自   年  月           至    年   月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按月/季申报。请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

应税凭证类别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或定额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份,征收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