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7份,部分条款废止2份。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中的文件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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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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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6/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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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
2007/11/2 |
闽地税发[2007]235号 |
4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
2007/3/19 |
闽地税发[2007]54号 |
5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2007/4/12 |
闽地税发[2007]80号 |
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9/10/12 |
闽地税发[2009]197号 |
7 |
20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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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类文件中若有转发上级机关文件的,其“全文失效废止”仅指本级机关补充规定的内容;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规定执行。 |
附件2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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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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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3/2 |
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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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3/4 |
第十四条“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专业管理、分级监控、按月预缴、定期评估的管理办法”中“按月预缴”的规定废止、第十七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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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类文件中,若有转发上级机关文件的,其“部分条款废止”仅指本级机关补充规定的内容部分;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规定执行。 |
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