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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5〕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下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批复》第一条中“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问题,全省统一按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5]36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4-22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废止第二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废止】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