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5〕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下称《批复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批复》第一条中“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问题,全省统一按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废止第二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