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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缴销程序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缴销程序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缴销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国税发〔2005〕4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我省发票缴销工作明确如下:

一、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期满的缴销

对实行“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方式购票的纳税人,其使用过的发票存根联的缴销方式为:

(一)纳税人自保管存根联缴销。纳税人须提供《发票领购簿》、自保管保存期满5年的发票存根联,并填制《发票缴销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缴销类型为“存根联保存期满5年”),缴销记录应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中。

(二)税务机关代保管存根联缴销。已开具的发票在验旧时,对存根联保管方式确定为“代保管”类型、而且代保管发票存根联保存期已满5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征管信息系统的审核审批流程办理发票缴销(缴销类型为“存根联保存期满5年”)。

二、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缴销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连同前次领购发票的存根联或空白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将《发票缴销登记表》交一份给纳税人,并收回《发票领购簿》。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留存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缴销记录应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中,《发票领购簿》作为征管资料留存备查。

三、变更税务登记时《发票领购簿》的管理

因变更税务登记证而涉及《发票领购簿》内容需要变更的,应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给纳税人。

四、停业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事宜。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五、复业登记时发票的管理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凭税务机关签字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申请领回封存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六、遗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遗失证明的材料、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发票领购簿》、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凭留存的《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领购簿》上。《发票领购簿》和经审核批准的《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一份)交纳税人存查。

七、改版、换版、次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须提交《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次版发票,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留存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和经审核批准的《发票缴销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存查。

八、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的缴销

对有设定发票使用期限的地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未使用的,办理缴销时须提交超期限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留存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和经审核批准的《发票缴销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存查。

征管信息系统中增设“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缴销” 缴销种类用于处理此项业务。

九、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须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残存发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及《发票领购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留存的《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和经审核批准的《发票缴销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存查。

十、作废发票剪口处理

因发票开具错误、发票超期未使用、发票换版、发票清缴等需要对作废发票进行剪口处理的,应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 ( 闽地税征〔2001〕36号)第二(二)“发票剪角作废应剪去右下角的有效字样部分”停止执行。

上述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