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核定征收户个人所得税减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11〕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税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省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各地应认真做好核定征收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调减工作,但严禁采用“一刀切”的调减方式,应根据核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情况,参照新旧税率表,合理测算减税幅度。
经测算,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了减除费用)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按修改前后的税率表计算,年减税绝对额都不应超过8000元(每月667元)。
各地应依法合理确定减征幅度,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其全年减税绝对额不得超过8000元,即每月不得超过667元。低于10万元的,由各地自行测算决定。各级地税机关减税方案,应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特此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