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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 闽国税流〔1999〕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文件精神,针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发票开具使用等问题,现予明确如下: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具备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均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粮食时,仍应开具粮食销售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