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规定,生产有机肥产品(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时,应先将所生产的有机肥产品送交具有相关资质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合格报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先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有的名称已发生变更,也有一些新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承担检验、检测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经与相关部门商定,现将有机肥产品检验、检测机构重新确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