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养路费建设项目应照章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5]86号 1995-12-25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常山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常地税政[1995]130号《关于公路养路费建设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你们反映,你县320国道常山至衢州公路17K+500至18K+500及23K+500至30K+464.4路段改建工程,是经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批准的。该局浙交公[1995]233号《关于衢常公路改建工程(常山境内8KM)设计及投资的批复》中提到:“该工程为95年省公路养路费建设计划项目,故税金部分不计”。
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建设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也不论其在核定基本造价时是否含税,均应照章缴纳营业税。任何部门下达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文都不能作为征税时的执法依据。因此,对承包该段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办理。请依此执行。
抄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税局外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