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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和地方主办的各种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订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互相沟通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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