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4〕10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6-17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57号
)转发给你们。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统一认识,密切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凡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原则上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具体操作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4〕57号
”文办理。
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