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支持外贸稳增长,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
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通过国家税务局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供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出口企业可登录国家税务局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无纸化企业配置操作说明。
三、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试点企业提供纸质凭证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四、
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公告自 2017年 10月 1日 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