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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国税发〔2006〕1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自2009年8月27日起第一条“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的废弃资源指:‘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及第三条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办理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发现以下问题:一是企业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等申请资料,表内各栏数据与账册的相关数据不匹配;二是企业核算的投入掺废比例不准确;三是对综合利用的废弃资源界定理解不一致,将不属于综合利用范围的其他物质计入综合利废资源,从而虚增了掺废比例。为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水泥生产企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的废弃资源指:“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对采矿和选矿废渣中的废石、尾矿、污泥应严格以《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采矿和选矿废渣”细目和标准的复函》为标准,对不属于采矿和选矿废渣中产生的废石、尾矿、污泥一律不得计入利废物资。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耗用的原料必须真实。
(一)对取得的原材料必须附合法有效凭据;对白条入账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对进项审核时必须对相关的运输发票、购销合同等进行审核,以保证购进原料的真实性。
(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车间建立“投料日记账”详细记录每次投料过磅数量并于月底汇总后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企业自己回收的粉尘按照环境监测部门上年实地检测指标进行核实(计算)。“粉尘”仅指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不含包装、运输中收回的水泥。
公式一:粉尘处理回收量=进口烟气标况流量进口烟气浓度-出口烟气标况流量×出口烟气浓度
公式二:本月粉尘处理回收量=粉尘处理回收量×本月开机时间
四、纳税评估必须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会计账簿、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入手进行账与账之间、账与表之间的一致性比对;对账务与原始凭证之间进行一致性审查;对原始凭证进行凭证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核,有以下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
(一)企业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等申请资料表内各栏数据与账册的相关数据不符的;
(二)会计账簿、报表与实际库存之间、账与账之间、账与表之间、账务与原始凭证之间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规范的各种综合利用资源购、用、结存原始台账和统计月报表,原始台账和统计月报表不全的;
(四)既生产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又生产销售非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纳税人如不能准确核算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交税金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当期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100%]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政策业务辅导,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组织重点抽查或检查。对纳税人申报不实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追缴其已免(减)征税款或已退税。

六、云国税发〔2003〕175号文第六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20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