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7-23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强车购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一、对通过竞拍方式购得的海关罚没车辆,其购买价格低于总局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国驻留学所在国大使馆教育处提供的证明;
(二)回国服务所在单位的证明;
(三)加盖入关签证的本人护照及其复印件。
三、对纳税人购买已注册登记且已纳车辆购置附加费或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国税发〔2001〕27号文第一条第(四)款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已使用年限”,按整年计算,月份忽略不计。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不再征收车购税的车辆,比照免税车辆管理,发给纳税人免税的完税证明,并在页首注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车辆”字样以示区别。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