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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闽地税征〔1999〕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4条、第5条、第6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4条、第5条、第6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4条、第5条、第6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4条、第5条、第6条失效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所有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等经营服务性收入,不论目前是征税还是免税,都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

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应征税的项目,都必须使用发票,不征税的项目,使用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个人零星小额劳务付款发票》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三、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各地市局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对发票违章举报人的奖励,在省局与省财政厅商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奖金最低标准为200元。发票违章告示牌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制作。

四、凡属营业税税目列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应征税的收费项目,不论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各种培训费收入、咨询、测试、试验收费以及受托代理有关事项的手续费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纳入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的公路通行费,暂不征收营业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7〕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未列入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征收营业税。我省已公布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115项,对虽未列入名单,但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收费单位提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等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属于行政性收费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征收营业税。

六、为了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和发票管理,省局决定在前段发票检查的基础上,从今年8月20日到10月20日集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和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清理漏管户和漏管项目,纠正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不合法票据的作为,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和发票管理法规落到实处。

各地市局和省局直征分局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次检查情况报告省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3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闽政办〔1999〕13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地税系统通过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税收征管水平明显提高,连年超额完成任务。但是,由于一部分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观念淡薄,税务部门欠缺现代化控管手段,偷税、逃税、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普遍存在。为了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在大力发展经济、培育财源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一方面要继续加强税收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另一方面要加大征管改革力度,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强化发票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税。为此,提出如下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一、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不仅是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也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和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地税部门发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发票违法违章问题仍然突出,印制、贩卖、开具假发票牟取暴利,虚开发票、开具收款收据等不合法凭证,隐匿应税营业收入偷逃国家税收等现象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我省各级地税部门每年查处的各类偷逃税案件中有50%以上与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有关。为了有效整治发票违法违章问题,加强发票管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发票管理法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发票。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所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都属于发票范围,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都必须开具发票。但是,目前有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按规定使用发票,而使用各种自制凭证或收款收据对外收取款项,这既使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税收入情况和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法进行监控,也给有些单位转移收入搞两套帐、设"小金库"和私分滥用以可乘之机。为了杜绝和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和存在,必须重申:所有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等对外收取款项的,都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财政部和财政厅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经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列举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外,其他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在列举不征税行政事业性项目公布完成之前,收费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仍暂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在列举不征税行政事业性项目公布完成后,凡未列举不征税或虽列举不征税但不将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我省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目前尚未使用发票的应在1999年6月30日前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发票。任何单位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印制或承印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款凭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下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文件。

(二)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目前,许多单位的财务报销没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而是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报销,不仅造成税款流失,也容易发生其他经济问题。为此,必须严格财务报销制度,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付款时都必须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等合法凭证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收费票据等合法凭证的,否则,财务不得报支。税务、审计、财务部门要把执行这一制度作为检查和审计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查处。

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对单位支付给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由税务部门印制《个人零星小额劳务付款发票》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人开具,并按规定向收款人代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我局另行制定。

(三)严格定额发票管理,改进对使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的征税办法。我省从1997年9月1日起在娱乐服务业统一使用定额发票以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各地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未经省地税局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定额发票。为了防止因不开具发票而流失税收,对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如果帐证不健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可以采取按开票额征税并核定最低纳税额的办法。开票额低于最低纳税定额的,必须按最低纳税定额征税,并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给予处罚。

(四)加强个人建房建安税收的源头控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建房越来越多,由于个人建房大多数不开具发票,建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为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加强源头控制。按照规定,提供建筑委托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建房者必须向施工单位或个人索取发票。施工单位或个人拒开发票的,建房者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可以拒付款项。对既不索取发票又不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应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给予处罚。

(五)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发票违章行为隐蔽性强,必须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为此,一方面必须加强税收宣传,在纳税人结算收款处悬挂发票违章举报告示牌,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奖励和提取奖励经费标准,具体办法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二、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的征管

近几年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增加,其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的征管,对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健全地方税收体系,整顿分配秩序、促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征税。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据此,凡属于营业税税目列举应征税的收费项目,都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其他收费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 ,凡未列举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虽已列举不征税,但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在省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列举不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完成前,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行政事业单位要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凡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主动申报纳税,各地成立的收费局(中心)应负责代扣代缴应纳税的各项税收。

(三)各级政府都应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财政、物价部门应将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抄送同级地税机关,开展收费年审时应请地税部门参加,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收费。财政部门应将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共同配合做好征税工作。税务机关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检查,清查漏管漏征户,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落到实处。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