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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加强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工作,是防范发票违法行为发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要按照“打防并举、内外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32字发票管理新模式,从强化发票管理环节入手,严格规范发票管理过程中的印制、发售、开具、使用、缴销和日常管理等环节,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为强化税收源泉控管,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印制管理,确保发票安全和供应及时

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有关发票集中印制、统一管理以及加强防伪用品管理等通知要求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票装〔2002〕17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局招标确定的印制要求进行各类发票印制,确保各种发票保质保量印制和及时供应,不脱票、压票;有关设区市局要加强对所在地准印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确保准印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到位,做好准印企业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把关和审核工作,督促各企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使用情况的表报,保证各类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安全使用。

三、简并发票票种,着力落实“两个减负”

针对目前我省地税发票票种过多不利于节约成本、规范管理的现状,省局已着手制定《福建地税普通发票种类简并工作方案》,对现行普通发票票种进行整合、简并,着力推行机具开票,拟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简并后的新版票样。简并发票票种是落实“两个减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既要突出服务和方便纳税人,又要着眼于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认真做好发票票种简并的各项准备和执行工作。一是做好发票票种简并的调研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局对省局提出的票种简并征询方案,应广泛征求基层意见,也可召开部分纳税人座谈会进行研讨,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二是认真盘点现有库存发票量。按照及时足额供应和合理节约原则,确定本地区近期发票的印制数量,做到发票供应不断档、库存不积压。三是做好新旧票种过渡期发票管理工作。为了确保新旧票种衔接到位,省局将统一确定一段时间作为新旧发票使用的过渡期,各地要积极做好过渡期的发票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确保顺利过渡。

四、加快推行机具开票,夯实税源监控基础

为了解决当前大量手工开票存在的真票虚开、制售假票、开票信息难以收集等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将税源监控延伸到纳税人经营数据的形成过程中,夯实税源监控基础。一是省局积极做好税控收款机试点准备,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选型招标工作。二是省局统一开发纳税人端的计算机开票软件,为逐步取消手工开票创造条件。三是各地应当加快推行机具开票,落实逐笔开具制度。对省局简并发票票种后,取消手工票的行业,应当严格执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对省局保留手工票但当地有条件实行计算机开票的行业或者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推行机具开票,取消手工开票。各设区市局对取消手工开票的行业和经营规模标准应报省局备案。

五、改进有奖定额发票,方便使用人查询辨伪

为了进一步加强有奖定额发票管理,促进广大消费者积极主动索取发票,形成社会监控的良好机制,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继续深入推行有奖发票和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奖励资金来源,提供多渠道的发票查询服务,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一是省局着手研制新版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发票用纸使用“双色干式复写纸”,正面彩印模糊底纹图案,并用微缩码、加印防伪图案、增设条形码等防伪措施,提高有奖发票防伪性能;开发网上查询和短信平台功能,并在发票背面印制关于辨别真伪和兑奖方法的友情提示,方便消费者识别假票和兑奖。二是省局和各设区市局对外网站要公布有奖定额发票票样、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方便纳税人和消费者查询辨伪。三是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发票管理制度、使用和索取发票有关规定、防伪和辨伪知识等,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提供多渠道的发票查询辨伪服务。四是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配合,落实有奖发票和举报奖励资金来源,认真研究持票消费者心理,合理设计开奖方式和奖励面,科学设置奖金数额,精心筹划开奖周期,及时足额兑现发票奖励。五是要争取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

六、严格供应和缴销管理,提高以票控税水平

各级地税机关要重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依法对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促进税源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是省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大集中和三层架构改造工作,对发票管理软件进行全面整合、改造,提高发票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各地要严格落实发票限额限量供应措施。主管地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月发票供应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税收定额,对超过税收定额部分领购发票的,应当在次月补税。对查帐征收户的月发票供应量,不得超过两个月的营业额(可参考近期申报数据)。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月发票供应量不超过一个月的营业额。三是加强票表(额)比对。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对纳税申报表(税收定额)与发票领购缴销数据的比对,分析税款征收与发票供应的匹配关系,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四是对外服务系统二期开发网上发票验旧功能,对重点行业或重点税源户先实行网上验旧,通过对纳税人开票数据的采集、认证和比对、分析,发现纳税异常并依法处理,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五是简化定额发票验旧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对定额发票验旧,不再要求报验存根联,但应要求纳税人填报发票验旧报告表,如实填报已使用定额发票的情况,税务机关据以办理验旧手续。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2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
(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年内对发票承印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三、严格发票发售,防止发生骗购
(一)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合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二)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要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
(三)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四)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四、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二)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凡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和行业,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三)规范代开发票行为。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告知其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开事宜。
五、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配套推行有奖发票
(一)加快推广进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有力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等有关规定,加快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已经开展推广应用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继续扩大推行范围,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和税源监控工作;已实施招标尚未推广的地区,要尽快组织试点工作,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好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的各项优惠政策,分期、分批、分行业组织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目前尚未实施招标的地区要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克服畏难情绪,抓紧完成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
(二)建立有奖发票和举报奖励制度。凡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地区的税务局,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报经税务总局向财政部申请有奖发票资金,适时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要通过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积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
六、严格缴销管理,防止发票流失
(一)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购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七、建立查询系统, 倡导维权辨伪
(一)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二)倡导纳税人维权辨伪。要通过各种公共媒体和宣传工具,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发票防伪知识以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一)深入开展重点打击行动。会同公安部门重点整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销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严厉打击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代开发票的团伙,集中治理在街头巷尾、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兜售假发票的行为,加大对印制假发票窝点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工作督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更大成效。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发票检查列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的长效机制。凡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将发票使用情况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深入开展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将发票管理工作列入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整合资源,狠抓任务落实,切实提高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