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悦华新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查补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12〕2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悦华新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涉税问题的请示》(漳地税发〔2012〕15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并与省国税局讨论研究取得一致意见,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该条规定中的期间费用、计税成本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
综上,查补的土地增值税属于预售收入、清算前销售收入应预征的部分,应在取得预售收入、销售收入年度税前扣除;属于项目清算应补缴的部分,应在项目清算年度予以税前扣除。
按上述办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后,企业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规定情形的,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