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有关收入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有关收入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6日  闽国税函〔2002〕2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鉴于对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或受托其他部门)在用户申请用水、用气和用电时,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报装费、贴费和增容费收入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有新的规定,省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 闽国税流〔1996〕084号)中第十一点规定予以废止。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