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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09〕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部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依据之一,今后各地可自行依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