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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蜂蜜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蜂蜜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3〕3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2016年8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13%增值税税率货物转为11%征收,具体税率以财税〔2017〕37号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平县蜂业中心生产蜂蜜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曲国税发[2003]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蜂蜜属于应税农业产品的范畴,经过简单加工生产的蜂蜜(含瓶装蜂蜜),亦属于应税农业产品的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200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