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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9]292号 2009-9-8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4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技术维护单位应按《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372号)确定的“我省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收费标准为每户每年407元,技术维护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也可在10%幅度内适当下浮”的规定收取维护费用。
二、各县(市、区)局成立由增值税管理、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负责处理纳税人申请重新检测计算机的问题。在进行重新检测时,由信息中心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可以使用“安装测试”法,即:通过在计算机上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是否能够安装成功并正常运行为裁定依据。
三、各设区市局每半年对纳税人、国税机关对服务单位评价情况进行统计,并按“FTP://货物和劳务税处/专项工作/服务单位监管”目录下的统计表格式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