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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如何切实做好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6]21号)规定执行。其中,纳入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纳税人每年一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寄送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由邮政局配合地税局组织开展。各设区市邮政局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组,配合地税局做好完税证明寄送工作。

二、各设区市地税局在委托邮政部门打印、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要求,邮政部门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空白、作废、已填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领用、保管、结报缴销工作。

三、各设区市局在确定委托邮政部门打印、邮寄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应提前一个月将需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数量,上报省地税局票证装备分局,以确保及时供应能适用邮政部门打印、分装设备的完税证明。

四、我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信封全省统一格式,信封为6号西式开窗信封,规格为230mm*120mm。地税局负责提供空白完税证明;邮政局负责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封的印制、完税证明的打印、封装、寄递等环节的工作。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封的印制费、完税证明内容的打印费和封装费、纳税宣传单页的夹寄费等由各地邮政局按不高于成本价收取。

六、各设区市地税局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数据类型、数据结构、加密方式及文件格式向本地邮政局提供所辖县(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相关数据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与邮政局进行数据的交接工作。

七、邮政部门对地税局提供的纳税人信息负有保密、确保资料安全的责任,朱得修改、查看、复制。完税证明打印、封装完成后,邮政局应将纳税人信息即时销毁。

八、每个纳税人的完税证明原则上只能打印一次,不能重复打印,由于打印、封装问题确实需要再打印的,必须办好登记手续。

九、邮政局要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寄送工作,保证寄送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同时尽可能协助地税局做好完税证明地址、邮编的校正工作。对于因地址不详而无法投递的完税证明,在交寄后两周内退还地税局。

十、邮政局要积极配合地税局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寄送的宣传、解释工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税收成本,在总结去年部分地区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商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行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二、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认真总结以往完税证明制作、寄递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去年试行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每个省市至少要选择两个以上地市(其中一个为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分步到位,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开具范围。邮政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安全、准确、便捷地寄递完税证明。双方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
三、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完税证明寄递工作,并互相协商各自业务处理范围。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组织协调本省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完税数据采集、完税证明印制、寄递时间、收件人地址确认等工作。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税务机关寄递要求,提供各种便利,积极配合,包括数据接收、打印制作、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邮政部门如不需进行打印制作的,则要做好邮件收寄、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
四、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鉴于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保密制度和各类预案,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制作、分拣封发、投递和退信过程中,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均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完善制作流程,严格管理完税证明。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制作部门各环节严格执行登记、签收、存档、销毁等制度。如完税证明交由邮政部门打印制作的,应在打印制作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收回数据并予以删除。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不分本外埠,每件不高于0.60元。如需邮政打印制作的,邮政部门要提供优惠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方式,降低税务机关的运作成本。
(二)对完税证明需要寄递到个人家庭住址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的详细地址;对收件人(单位)地址变迁的,邮政部门在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改寄(投递)工作。
(三)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地市邮政责任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退信妥投相关地市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扣缴义务人或核实地址等办法确保送至纳税人手中。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递的具体方案和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