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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4〕22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26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明确税收日常检查职责,规范日常税收检查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征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等不涉及立案稽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税收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户籍管理类:对漏征漏管户、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的清理检查;

(二)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下户催报催缴、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税收定额户税源变化和纳税人申报情况核查、税收优惠政策检查;

(三)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情况核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情况的检查、一般纳税人资格核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

(四)其他类:税务稽查部门转来属管理性质的举报件等。

第三条  税收日常检查应用CTAIS的“违法违章管理模块”及业务流程,包括:违法违章登记处理、案件调查(检查)、案件审查、处理处罚决定、案件移送、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税收日常检查中对不适用违法违章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应用违法违章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条  税收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职能部门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税收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一) 省局征管处负责税收日常检查组织管理、监控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AI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省、市局稽查局负责税收日常检查的业务指导。
(二)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牵头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师资培训、考核监督及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职能部门的协调。

(三) 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中:

1、税收日常检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培训与考核、情况上报, 由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牵头负责。

2、税收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由各县(市、区)局的管理科、税务分局承担。

3、税收日常检查的审理由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按以下职责权限进行审理或处理:

(一)各县(市、区)国税局税政法规科负责对2000元(含本数)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审理;

(二)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对本局2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本数)以上、对个人处以50元(含本数)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审理,并报税政法规科备案。
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逐步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一节 检查确定

第八条  对相关部门转来属于管理性质的举报件或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及日常税收管理中产生的检查案源,由各县(市、区)局征管科在受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应即办的急件)内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承担具体检查的管理科或税务分局。负责检查的管理科或税务分局在接到检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根据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由各管理科、税务分局在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检查要求时限完成。
第十条  除第八、九条检查内容外,日常检查原则上按照县(市、区)局制定的统一检查计划进行。对于未列入统一检查计划但又确需临时安排检查的,可由各县(市、区)局的管理科、税务分局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第二节    检查实施
第十一条  税收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日常检查时必须实行双人以上(含双人)下户。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必要时经批准也可采取调取帐证资料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查对象逐栏核对,对原件需要复印的应按规定复印,并由纳税人签上“原件存在xx处,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名并盖章。属注销检查的,处理结束后由检查人员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收缴金税工程卡和金税IC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录入CTAIS“注销登记表”中稽查、税政栏次相关内容。属纳税评估移交案件,将案件结果反馈评估工作环节。
第十四条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除了要分户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须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需按一般程序做出税务行政处理(包括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理岗审理。

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节  检查审理
第十六条  对需按一般程序做出税务行政处理(包括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日常检查案件,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管理科和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特殊情况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连同资料退回原日常检查岗位限期补正处理。

第十七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报县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执行。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日常检查岗位人员负责送达纳税人。

对涉案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对日常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法规部门受理。

税政法规部门在审理日常检查案件后, 应进行案件分析,提出加强税源管理意见或建议,促进税收管理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局应建立抽复查制度,并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节  检查执行

第十九条  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接到审理岗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处理或处罚决定书等送达检查对象,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对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局管理科、税务分局对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各县(市、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前,应制作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审批文书,经各县(市、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  移交稽查

第二十三条  在税收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税务违法行为或案件的,应在检查发现问题之日起五日内连同证据资料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

(一)涉及达到立案标准需立案稽查的偷、逃、骗、抗税案件;

(二)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案件。

第二十四条 负责税收日常检查的部门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资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负责税收日常检查的部门转办案件资料包括:《稽查转办单》、《举报记录》、《发票核查单》及举报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资料,由各县(市、区)管理科、税务分局制作。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的同时,应报税政法规科备案。

稽查局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当在查处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相应的负责税收日常检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负责税收日常检查的部门收到稽查局等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制作《转办案件检查情况反馈表》向稽查局反馈,到时未能查结的,应报分管领导审批,向稽查局说明并将阶段性成果进行反馈,直至案件查结。

第六节  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税收日常检查部门(管理科和税务分局)应建立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件终结后,在各环节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统一由负责检查的岗位人员整理后,按月立卷归档,并符合“一户式”档案存储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税收日常检查涉及注销、停歇业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使用CTAIS管理系统相应模块进行数据录入、文书制作、查询、检查事项的审批及呈报。

第七节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制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和作出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日常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与下一年工作计划上报省局,年后20日内将正式上报总结及附相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将税收日常检查典型案例统计上报省局征管处,每季度至少上报1篇。案例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纳税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违法手段、分析和检查方法、查处结果等。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工作经验应及时上报。上报内容包括:事由、行业经营特点和涉税特点、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现行政策情况、案情反映出的征管漏洞实质以及改进建议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