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及其
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报经省政府确定,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