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自制安装铝合金门窗等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国税发[1999]1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据有的地区反映,目前
建筑安装企业在承建的
建筑工程中自制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是否征收
增值税的政策不够明确。为统一政策,现将有关
增值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
建筑安装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
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
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
增值税。这一规定中所称的"本单位或本企业的
建筑工程"是指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本企业承包的
建筑工程。因此,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
建筑安装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
建筑材料(除在
建筑现场制造的外),用于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本企业承包
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7〕186号
)的规定,
建筑安装企业在
建筑工程中(包括本企业承包工程和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自制安装的铝合金门窗,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在建筑工程中自制安装的玻璃幕墙,是构成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属不动产,因此按规定不应征收增值税。
四、目前有的地方对建安企业在
建筑安装工程中发生的应缴纳
增值税的行为,存在着管理偏松的情况。各地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征管和稽查力度,严格按
增值税的规定将应征税款征收入库。
19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