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泸州市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9.12 川财税〔200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川财法〔20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泸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关于我市契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泸市财税政[2001]8号)收悉,根据《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契税按3%的税率征收,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