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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泸州市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泸州市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9.12 川财税〔200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川财法〔20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泸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关于我市契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泸市财税政[2001]8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契税按3%的税率征收,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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