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项目填报口径问题
(一)股权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因此,对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结转尚未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2008年度仍未扣除的,可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填报。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申报缴纳的,可通过2009年度补充申报予以调整,不调整以前年度纳税申报。
(二)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填报口径。根据《通知》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减征、免征所得项目发生亏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至32行相关行次,必须以负数表示相应的亏损额,不得空白填报或填报为零。
二、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应于7月10前向省局(税管二处)报送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汇算清缴汇总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4月30日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0-04-12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