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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闽国税发〔2004〕22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10-25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废止,第五条“纳税人网络申报资格自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之次日生效”修订为“纳税人网络申报资格自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之时起立即生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子申报管理,规范电子申报行为,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