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宏州通信实业发展总公司通信工程经营部等三户企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宏州通信实业发展总公司通信工程经营部等三户企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1999〕219号 1999.7.8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德宏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宏州通信实业发展总公司通信工程经营部等三户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德国税发[1999]144号)收悉。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及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的电信物品销售业务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代办电信工程是指邮电企业代用户架设地上或地下的通讯线路工程和安装通讯设备工程及其相配套的其他专用工程。
而德宏州通信实业发展总公司通信工程经营部、德宏州信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盈江分公司和陇川县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均属邮电部门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团企业(由于企业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果均独立核算而不在邮电局财务报表中反映),其经营的程控交换机、电话机销售并安装的业务,既不是以提供电信劳务为条 件的电信物品销售业务,也不属邮电企业的代办电信工程。
因此,对上述三户企业销售并安装的程控交换机、电话机以及销售的其他电信物品均应按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