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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闽地税发[2005]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设区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反映。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应按照省政府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38倍以下,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算,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执行时间的界定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对2005年6月1日以前(不含6月1日)签订售房合同并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其交易登记申请的,仍按《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03]27号)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二)关于契税政策执行时间

对2005年6月1日以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2005年8月1日以前(不含8月1日)凭预付款发票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仍按闽财税[2003]27号文执行;8月1日以后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对个人购买住房后出售的,在2005年6月1日以前(不含6月1日)签订合同并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其交易登记申请的,仍按闽财税[2003]27号文执行;6月1日以后受理的,一律按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三、关于办理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的规定

个人销售普通住房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应填报《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核表》(见附表),连同个人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房产证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售房合同及复印件、房屋容积率证明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调整后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按规定办理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完善房地产信息沟通、交换、共享机制,实现我省房地产税收管征和市场管理良性互动。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继续委托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代征房地产税收,同时加强与代征单位的协作配合;对未办理委托代征的,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可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现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方便纳税人。

(二)对未按规定出具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完(免)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发放产权证明。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对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