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生产企业厂用电量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生产企业厂用电量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7〕0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0-19

近来,省电力工业局要求对发电环节的厂用电量是否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电力公司的发电环节,按厂供电量计算增值税。发电厂在生产电力过程中,磨煤机、引风机、排粉风机、灰渣泵、闸门启闭机、空压机等辅机自身消耗的电量(不包括基本建设和生活等非直接用于生产的电量),即为厂用电量。由于它自产用于应税项目,为此不属于“厂供电量”计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