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8〕4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03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居民企业在我省内(不含厦门)跨市、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另行明确。未明确之前,对省内总分机构的
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