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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8〕4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03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居民企业在我省内(不含厦门)跨市、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另行明确。未明确之前,对省内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