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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意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基础上,扩大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厦门市范围内实体办税服务厅(包含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面向纳税人办理的全部业务,均纳入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二、推行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办税人员到厦门市范围内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或者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无法通过验证的,税务机关给予提醒,继续办理涉税事项,并将验证无法通过的身份证件信息复印留存。2017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或者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无法通过验证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三、其他事项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证件类别、具体办税流程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依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6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社会成本创造条件,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10月起,在实体办税服务厅部分涉税业务中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经过半年多的推行,取得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维护纳税人和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确保简政放权成果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决定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全部涉税业务中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二、本公告主要扩大哪些实名办税业务范围?具体在何时开始推行?
本公告发布后,厦门市范围内所有实体办税服务厅(包含市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面向纳税人实行实名办税的业务事项,由《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全部业务事项。
其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办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四条业务范围之外的涉税业务,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或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无法通过验证的,税务机关给予提醒,继续办理涉税事项,并将验证不通过的身份证件信息复印留存。过渡期后,对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或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无法通过验证的,办税服务厅将不再给予办理各项涉税业务。
三、实行实名办税的办税场所具体有哪些?
厦门市范围内所有实体办税服务厅(包含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推行全部业务实名办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服务终端暂不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四、其他事项说明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证件类别、具体办税流程及其他相关事项,仍然依照《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