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30 辽地税一〔1996〕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近据部分市地税局反映,在
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些业务问题不够明确,需省局作出具体规定,在经征求各市意见基础上,现对
房产税征收工作中的几个业务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包括营业厅、寄存处、服务室等用房),从1996年1月1日起统一由其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房产计税余值缴纳
房产税。
二、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部分,凡记入帐簿“固定资产”科目的,应按规定计征
房产税;记入帐簿“递延资产”等科目的,暂不征收
房产税。
三、企业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经关停企业申请,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其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可免征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