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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低档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低档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5-24 云税流字(199443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昭通、大理、红河、保山地、州、市税务局:

鉴于我省卷烟生产企业对部份低档卷烟的出厂销售价格已作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对我省部份低档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调整如下:

牌号烟支包装规格最低计税价格

春城27×70精装(包括简装)775元/箱3.10元/条

天平27×70精装(包括简装)300元/箱1.20元/条

金沙江27×70精装(包括简装)525元/箱2.10元/条

翡翠27×70精装(包括简装)775元/箱3.10元/条

宝石27×70精装(包括简装)700元/箱2.80元/条

红樱27×70精装(包括简装)300元/箱1.20元/条

春耕27×70精装(包括简装)175元/箱0.70元/条

昆湖25×(64+20)全包装2210元/箱8.84元/条

三塔25×(64+20)全包装3000元/箱12元/条

春城25×(64+20)全包装1124元/箱4.50元/条

春城25×(64+20)条包玻璃纸1096元/箱4.80元/条

以上计税价格调整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