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相关要求,现就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
增值税、
消费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
增值税、
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3月23日前统一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种鉴定和定额核定进行批量处理,由“月”改按“季”申报纳税(2016年4月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3月份所属税款)。
二、随
增值税、
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自2016年3月24日起,可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从下一季度起实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7日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
增值税、
消费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
增值税、
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
增值税、
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地探索实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
增值税、
消费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
增值税、
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根据
增值税和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按月或按季申报
增值税、
消费税,但按季申报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
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
增值税和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
增值税、
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
增值税、
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
增值税、
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资料信息的报送。
(三)明确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均适用本规定。
(四)明确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方式。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即可,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三、公告施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