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外贸型出口企业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减轻外贸型出口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我市外贸型出口企业中逐步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
外贸型出口企业,不包含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
二、推行方式为分批逐步推行,符合条件的一类、二类
外贸型出口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厦门市国税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声明书”,打印一份、填写并盖章送至主管
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参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需领取税务数字证书的
外贸型出口企业可在厦门市国税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 打印两份、填写并盖章送至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
符合条件的三类
外贸型出口企业的推行时间由主管
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根据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
外贸型出口企业,其系统设置、数据申报、单证留存等相关事项,要求按照《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6日
关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外贸型出口企业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
出口退税服务,减轻
外贸型出口企业负担,提升
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我局发布《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我局已在全市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施行效果良好。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我局决定继续在全市
外贸型出口企业中逐步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推行范围
根据《公告》规定,此次推行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
外贸型出口企业,不包含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
(二)推行时间
推行方式为分批逐步推行,符合条件的一类、二类
外贸型出口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推行,符合条件的三类
外贸型出口企业的推行时间由主管
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根据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无纸化参与原则
根据《公告》规定,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对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
外贸型出口企业,仍按现行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的方式管理。
(四)无纸化管理规定
由于在前期试点阶段已发布公告,且公告内容除试点区域外,其余内容适用于
外贸型出口企业,因此对于系统设置、数据申报、单证留存等无纸化管理规定不在本公告赘述,按照《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