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和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规定,经实地调查测算,现对大豆油及相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以大豆为原材料生产豆粕、毛豆油、一级大豆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每生产1吨豆粕耗用大豆1.282吨,每生产1吨毛豆油耗用大豆5.223吨,每生产1吨一级大豆油耗用大豆5.442吨。以豆粕与豆油销售价格为依据归集分配当期允许抵扣大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为:豆粕35%,豆油65%。
二、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因核定扣除标准调整新增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