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包裹票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0〕04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6-29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近来,有关部门反映对企业销售或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取得铁路部门开具
的包裹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准予计入进项抵扣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据了解,铁路“包裹票”属铁路运输货票的一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
和国税函〔1995〕288号
通知规定的准予抵扣运费票据种类。据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包裹票准予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有关抵扣管理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