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开展管户清查。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落实与工商、质检、国税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登记信息,认真开展比对分析,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管户情况;要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64号),主动与同级编办联系,定期取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信息,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清查,核实正常户和非正常户数,对长期未申报、零申报户,由各设区市局组织开展核实、清理,按规定进行非正常户认定或注销;对认定为非正常户三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宣告其税务登记证失效。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掌握纳税人变动情况,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以及假停业户、假注销户等,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大欠税清理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陈欠税款必须较年初压缩20%以上。计财、征管、稽查、信息技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核实、清理征管信息系统的欠税数据,制定清欠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对清理出的虚欠等垃圾数据,由各设区市局统一按规定进行核销。要积极运用强制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税收保全、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各项法定的税款征收保障措施,促进欠税清理。要认真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充分利用报刊、媒体、对外网站发布欠税公告,并积极与同级人行部门联系,将欠税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促进纳税人缴清欠税。
三、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在全面规范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基础上,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专业市场和个体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纳税服务。要通过对其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动态了解,分析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特点和管理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征管的措施。要全面推行应用定期定额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定额核定标准和程序,重点加强对交通运输、装修、广告、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的定额管理,依法核定和适时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开展营业额预警评估,强化税源监控。
四、深入推进纳税评估。省局近期将确定一个行业,组织开展全行业的纳税评估,在深入解剖、分析该行业近年税收征管状况的基础上,提出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各级地税机关要实行综合性、专业化评估与日常性、简易化评估相结合的评估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评估实效。对重点税源、风险大的税源和重点行业,由市、县局以上组成专业化团队进行各税种的综合评估,逐步建立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对中小税源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采用简易评估指标,如长期零申报、负申报、营业额预警、票表比对异常等,由税管员进行日常性、简易化评估。要全面推行纳税评估软件,将评估工作流程和结果纳入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处理、解决评估疑点问题,提高评估问题落实率和税款入库率。要定期开展评估情况通报和典型案例交流,适时组织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考评,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五、加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检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11户重点自查总部集团企业,其下属成员单位在我省的有68户。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抓好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与国税部门配合做好督导和复核工作(对税务总局已纳入的上述自查企业和财政部福建专员办重点检查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组织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对督导中发现的一般性税收问题及自查不彻底的企业继续进行督导自查工作;要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工作小组,开展自查数据的综合分析评估,复核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应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要结合实际选取当地重点税源企业或重点项目(如建安、房地产企业、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劳务)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对自查和检查出来已核实的税款,要抓紧组织入库。
六、开展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征管状况分析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4号,附件1)要求,定期开展税收征管基础状况、税收与经济宏观状况、税种和专业管理状况的分析工作。近期省局将统一设置《税收基础征管状况分析表》(附件2),并增加到征管信息系统综合查询模块。各设区市地税局应当定期从系统中生成分析表,并于每季度(第四季度除外)终了后20日内和次年1月底前,向省局(征管处)报送上一季度和上年度的税收基础征管状况分析报告。要建立包括税收征管状况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在内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发现的征管漏洞,要努力查找深层次原因,按地区、行业等类型层层解析,并将发现的问题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采取后续征管措施。省局将按季发布《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情况通报》,通报各地工作情况、分析结果应用情况、整改措施落实和反馈情况以及各地总结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适时组织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征管状况分析工作落到实处。
七、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6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闽地税发〔2009〕100号)等一系列文件的各项要求,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密切部门配合,加强征管,应收尽收;以纳税服务为重点,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增强税源发展活力。各设区市局要抓紧对相关文件的落实情况组织自查,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并于年底前将全年执行情况向省局报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9]114号 2009-07-2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
一、开展管户清查。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认真执行提高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税率相关政策。对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行为加强监管,通过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偷逃消费税。
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管理。加强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核实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准确性。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对拒不提供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
七、加强企业计税收入管理。加强对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核实力度。着重对同一申报属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存在明显差异的纳税人进行分析排查,有重大问题的追溯到以往年度。
八、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九、加快非营利性组织认定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必须分开核算,并对其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政策。
十、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对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交易,要主动取得股东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加大企业所得税征收力度。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交易,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识别和防范非居民企业实施的滥用组织形式、滥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十一、加强境外上市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实施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
十二、加强反避税管理。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重点调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切实解决利用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等方式避税问题;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严查外方利用其境内子公司以高速公路收益权为抵押在我国贷款,再以贷款作为投入,获得高速公路收益权而没有体现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确保中国境内子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对跨境关联交易监控,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十三、加强资源税税基管理。各级国税局要将销售矿产资源纳税人的申报、购票信息提供给地税局;地税局要主动到国土、公安等管理部门获取资源开发许可、相关费用征收和火工耗品等信息,开展比对分析,核清计税依据,堵塞管理漏洞。
十四、加强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根据项目开发经营链条,将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供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二手地交易)、勘探、设计、开工(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绿化)、监理、售房、保有、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租赁等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开展分析比对,加强纳税评估或稽查。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结合所得税申报有关信息,重点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对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房地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将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互相通报,加强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继续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模式,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试点工作,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十五、加强重点工程税源监控。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掌握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立项、中标、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依法确认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的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国税局、地税局要互通信息、协调配合,根据工程项目采购的大宗材料物资,着重核查供货企业的发票开具和申报纳税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十六、开展医药零售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全面采集医保中心支付给各定点药店的医保费信息,与医药零售企业申报纳税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发现有逃税嫌疑的,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往年度。
十七、加强非居民提供劳务税收管理。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进行调查,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正确判定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十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对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进行调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追缴税款。
十九、加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检查。在抓好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综合评估自查和抽查情况,将存在一般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继续自查对象;将存在重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应结合实际,选取当地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提取后挂账不交税款、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对自查和检查出来已核实的税款,抓紧组织入库。
二十、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