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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为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管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生产性出口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且无海关电子信息企业除外。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对扩大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施行无纸化管理,符合条件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参与无纸化管理试点。

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相关规定按照《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