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5〕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六)》的通知
》 ( 云国税发〔2007〕216
)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不冲减其定期定额税款。
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均视为超过
增值税起征点,应一律按规定征税。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按规定正常纳税申报时,不需进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的清算。
四、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200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