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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企业增值税优惠涉税鉴证采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企业增值税优惠涉税鉴证采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闽国税公告〔20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做好《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 ( 闽国税公告[2012]6号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第六条规定的营改增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优惠涉税鉴证的采信工作,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涉税鉴证采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并公告设立或备案的具有涉税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详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注税之窗)都可以承接闽国税公告〔2012〕6号和闽国税公告〔2012〕7号两个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具有涉税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联系方式公布于申报大厅或门户网站,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各级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指定。
二、承接营改增企业委托进行涉税鉴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的要求,与企业签订业务约定书,并将约定书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应遵循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印发的福建省营改增企业增值税优惠和差额征税涉税鉴证工作指引(闽注税协〔2013〕2号、4号,详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注税之窗)的规范要求,对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或差额征税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健全工作底稿,并按规范的报告格式,如实为企业出具鉴证报告。
(三)应遵守有关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得乱收费。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营改增企业提交的鉴证报告,应做好以下事项:
(一)企业提交的鉴证报告格式应符合附件1规范格式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应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退回企业,由企业要求税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鉴证报告采信时,对有关政策、计算口径与税务师事务所有不同理解的,应及时与税务师事务所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报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三)主管税务机关采信的涉税鉴证报告,应按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要求归档保管;对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时应予以参考。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与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是否相匹配,应按10%比例进行抽查。在抽查和日常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发现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应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情况报告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现税务师事务所不遵守本通知第二点要求出具鉴证报告的,应将情况报告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