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销农产品使用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相关规定,现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收购农产品使用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应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农产品,支付个人款项时可以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
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行开具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按规定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
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行开具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的有关问题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