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1 月1 日起施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 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2〕186 号)同步废止。提前下达2025年专项资金按本办法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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