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3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20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堵塞漏洞,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735号
)的要求,对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范围、标准和结算等方面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以前年度收取、目前仍未退还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必须全部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支,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发票保证金收取范围:发票保证金只对外省临时到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本省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三、发票保证金收取标准:交纳发票保证金领购发票,面额为佰元版的,每本500元;仟元版的每本3000元;万元版的每本5000元。
上述版面发票每次最多限购两本,并实行按月核销和验旧换新的领购办法。需跨月使用已领未用发票的,应在每月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后继续使用该发票。
四、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五、发票保证金的结算:交纳发票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完成各项纳税事宜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全额退还其已缴纳的发票保证金;发现有违反
发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相应的处罚,然后办理退款手续。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