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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闽国税公告〔20142 2014.1.9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和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1.第一段中“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修改为“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
2.第一条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有价凭证”修改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有价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3.第二条中“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修改为“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销售结算方式”。
4.第五条中“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本公告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红字冲减的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当依照开具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修改为“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本公告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红字冲减的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当依照开具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1.第一段中“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修改为“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有价凭证。
第一条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有价凭证”修改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有价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二、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条中“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修改为“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销售结算方式”。
三、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纳税人按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从高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末纳税人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发生以下情形的,可红字冲减对应销项税额并调整对应科目:
1.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既有适用高税率的,也有适用低税率的,红字冲减适用低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
2.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既有征税,也有免税的,红字冲减免税货物或服务已计提的销项税额;
3.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或服务,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的,红字冲减非应税项目已计提的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且未经批准汇总或合并纳税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向售卡门店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其他门店实际消费的部分,月末根据实际消费门店开具的发票,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货物名称统一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本公告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红字冲减的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当依照开具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第五条中“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本公告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红字冲减的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当依照开具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修改为“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本公告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红字冲减的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当依照开具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六、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