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竣工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1〕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归还和考核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经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区内的还建区和拆旧区实施情况进行的验收。
第三条 拆旧还建项目区从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批复至竣工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拆旧还建项目区可以全部实施完成后一次性申请验收,也可以按照挂钩周转指标归还计划分期申请验收,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分期申请验收的,最后一期验收应与前几期验收相衔接。
第四条 挂钩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自验后上报,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农业、水利、财政、交通、环保、林业等部门及省级专家库中的专家等共同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
省直管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第五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拆旧区复垦整理情况:主要包括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和耕地数量及质量情况等。土地整理复垦验收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还建区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核实还建区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及耕地面积)、村民还建安置、新居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主要包括实施前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调整程序、争议处理等;
(四)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拆迁补偿、建新还建、土地复垦等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
(六)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
第六条 拆旧还建项目区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请示(附自验报告);
(二)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的批复;
(三)验收呈报表;
(四)建设单位提交的还建区施工许可证;
(五)土地复垦整理设计方案;
(六)还建区规划设计方案;
(七)还建区用地实测资料(含图、表);
(八)拆旧区竣工验收实测资料(含图、表);
(九)拆旧还建项目区实施前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拆旧还建项目区实施前后对比影像资料;
(十一)前几期验收报告及批复(分期验收的)。
第七条 验收工作小组应根据验收情况,向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竣工验收内容的审查意见;
(三)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 分期申请验收的,验收申报资料、验收内容、竣工验收报告等参照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验收批复下达后的15日内,将验收批复、申请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装订成册(含光盘),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 省厅负责组织已验收备案拆旧还建项目区的抽查,发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重新验收;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拆旧还建项目区竣工验收批复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经验收批复的挂钩周转指标应纳入拆旧还建项目指标库进行管理。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挂钩周转指标的台账管理,及时更新指标库。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小组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验收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