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闽地税发〔2004〕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新旧普通发票种类代码对照表中的部分发票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省局信息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代码编制问题
发票分类代码全国统一为12位。发票分类代码由省局统一编制。我省发票分类代码设定规则如下:
(一)第1位为国、地税局代码,地税为2。
(二)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其中:第2、3位代表省,福建为35;第4、5位代表地市,具体为:省局00、省局直征局90、福州01、厦门02、莆田03、三明04、泉州05、漳州06、南平07、龙岩08、宁德22。
(三)第6、7位为年份代码,2004年的代码为04,今后的年份依序编排。本年印制未用完的发票,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第8位为行业代码,具体为:交通运输业1、建筑业2、金融保险业3、邮电通信业4、文化体育业5、娱乐业6、服务业7、转让无形资产8、销售不动产9、其他0。
(五)第9、10、11位为我省发票种类代码。本次省局按新规则对全省现有的各种发票编制了发票种类代码,对同一种名称的发票,如果版面金额、联次、文字不同,在编制发票种类代码时,区分为不同种类的发票(详见附件1)。今后各地若增加发票种类,应报送省局统一编制发票种类代码,省局将分行业依审批的先后顺序编制发票种类代码。
(六)第12位为企业自印发票或税务统一供应发票识别码。即:企业自印发票代码为9(各自印发票企业名称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做个备注,以便办理发票的入库、领用、缴销等,但不在发票代码中体现。),税务统一供应的发票代码为0。
二、发票号码编制问题
发票号码共8位,由省局票证装备分局、设区市局每年根据每种发票印制的时间顺序,在00000001-99999999范围内顺序连号编排。
三、门票代码编制问题
门票属于发票范畴,因门票需印制各种图案等特殊原因,省局未将门票列入统一票样管理。但根据总局规定精神,为解决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我省各种门票的种类代码需由省局统一编制,以免各地自编代码而出现重码。现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将我省现有的各种门票的发票种类代码编制附后(详见附件2)。今后各地有增加门票种类的,也需报省局统一确定代码。门票的式样暂由各设区市局定。
四、发票减并问题
(一)为规范和适当减并定额发票,省局对各行业定额发票票面金额统一按“1、2、5”规则设计和编码。今后名称相同但发票种类代码不同的定额发票在本行业内可数份组合使用,但不允许跨行业混合使用。
从2005年1月1日起,省局票样中超出“1、2、5”规则范围的定额票票样,除“服务业定额发票”及“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中的定首填尾零拾元版票样外,其余废止。各地已印未用的此类定额发票同时停用。
(二)取消《福建省××县(市)旧车交易市场中介服务专用发票》,该种发票使用至2004年9月30日止。此后旧车交易市场收取中介服务费时,统一开具《福建省××县(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五、新版发票及软件启用时间问题
(一)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我省从2004年9月1日起陆续启用。旧分类代码和号码,除六种货运发票一律2004年9月1日停止使用外,其余延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各地不得擅自延期使用。
(二)新版发票软件从2004年9月1日起启用,2005年1月1日全面推广应用。旧版发票软件用至2005年1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旧版发票软件同时并用,分别用于办理新、旧版发票的入库、发售、缴销等事项。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新版发票的换版和印制工作,并及时将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向省局反馈
附件:
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新旧普通发票种类代码对照表(不含厦门)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门票代码表(不含厦门)
注释:附件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新旧普通发票种类代码对照表中的部分发票已经失效。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年版)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6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23日